条友们,我又回来了!之所以消失7个月主要是大二课程多,迫于学业压力,就没有再更新,现在大三了,虽说还要面临升学(考研)或就业问题但我还是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关于金融的话题(我本身是学互联网金融的),不仅是对其感兴趣,而且主要是想和条友们多学习多交流!所以决定做一个系列,希望广大条友多多讨论,不吝赐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学科来说,他至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尤其是在国内分歧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才能叫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业务叫金融互联网,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都叫互联网金融。
哈佛商学院教授马克·杨西蒂(Marco lansiti)及其合作伙伴罗伊·莱温(Roy Levien)认为这主要取决于企业本身在生态系统中的定位,你属于什么类型的公司?或者想要成为什么类型的公司?
我们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系统是怎样的?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有搞清楚自己在生态系统中的定位,才能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虽然当前业界与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然而几类公认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crowdfunding)、P2P网贷(peer topeer lending)、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以阿里“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等新兴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已在国内外得到了快速发展。
以中国为例,截至2014年8月,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达269家。根据艾瑞咨询数据,2014年第三季度,国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清算交易额度已经达到2万亿元规模,同比增速达41.9%。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国内已有1 575家P2P网贷平台,成交总额超过3 829亿元。
本文拟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系统的回顾梳理。第一部分是探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和实践起源发展;第二部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现状的梳理归纳,第四部分总结互联网金融实践中有待系统深入研究的相关学术问题;最后是全文的总结。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首先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 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然而,无论学术界还是传统的金融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和内涵的理解都有完全不同的声音。如文献认为互联网作为技术,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延展金融服务的边界,使得金融服务对象能够下沉和深入,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但金融在经济体中执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处理信息不对称)从未被互联网技术所改变,即互联网并没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文献[4]则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虽然金融中介仍然会承担一定的职能,但是其职能的大幅度减小极有可能出现。
1.2 互联网金融的起源
互联网技术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美国,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在近20年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期间,互联网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变革最终促使“互联网金融”这一尚有争议的概念在我国被提出。按照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导者,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发展分为两个大概阶段:第一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起源阶段,即以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为主导;第二阶段是大量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时期,促进了新的支付方式、投融资渠道和投融资方法的创新。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尚无“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法,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技术真正被商业化应用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技术不断成熟和网速的提高,互联网技术逐渐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互联网金融起源的主要推动者是来自传统的金融机构,即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等将线下业务转移到线上的过程。如1995年10月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 bank, SFNB)的成立,标志着传统银行服务和产品从线下向线上的转移。随后,理论界与银行业界相继提出了电子金融(e-finance)、在线银行(online bank)、网络银行(network bank)等概念。其中,电子金融概念较为宽泛且被广泛接受。
文献[5]定义电子金融是基于通讯、信息网络、以及其他网络的金融活动,包括在线银行、电子交易、以及如保险、抵押贷款、经纪业务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清算。此时,对电子金融的认识还是强调运用电子技术处理所有与商业、金融和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购买、销售和支付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收集、数据处理、检索和传输等环节。如果按照文献[5]对电子金融的定义,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先后出现的互联网证券交易、互联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基于WEB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都可视为电子金融。
文献[6]将国外的网络证券化分为3种模式:
1.3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第二阶段是2000年左右至今。这期间传统金融机构一方面继续加强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的改造,如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线上服务已经从网络银行扩展到手机银行、移动银行、手机证券、网络保险淘宝模式[7]等新方式。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仍然在被互联网所改变。
2013年,阿里巴巴、中国平安和腾讯联合设立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成为首家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纯粹以互联网络进行销售和理陪等业务的保险公司。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公司在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逐渐参与到金融领域的相关服务。互联网技术公司逐渐在支付、投融资渠道等方面产生了新的解决方法和商业模式[8],即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其中,不得不提的有风靡全球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crowdfunding)、P2P(peer to peer)等模式。
1)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
自从1998年12月以美国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成立以来,通过互联网实现第三方支付功能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使用的支付终端已从计算机发展到手机等移动设备,即所谓的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模式。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用户数据的积累,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创建和销售渠道。在美国,PayPal成立后不久,1999年就推出了以PayPal支付账户数据为基础的货币基金。
在中国,2013年6月,阿里巴巴以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为基础推出了“余额宝”。需要说明的是,“余额宝”虽然本质上是一款由天宏基金管理的货币基金,但其产生和运作方式却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大数据为基础、以互联网络为技术保障。也许个人或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方式没有变化,但如今以移动互联技术为基础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在给用户带来更新体验的同时也在重新划分支付市场的格局,影响个人的消费和投资行为以及企业的经济活动。
美国ArtistShare于2003年10月在互联网站上发起了第一个项目融资,主要面向音乐界的艺术家及其粉丝。粉丝通过网站出资资助艺术家,艺术家通过网站融资,解决录制唱片过程中的费用,而所有出资的粉丝以获得艺术家的唱片为回报。ArtistShare可以说是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鼻祖。奥巴马2012年4月5日签署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JOBS)”法案,允许通过社交网络和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一部分资产,为众筹融资扫清了法律障碍,使众筹成为解决新创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9]。
根据美国最受欢迎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数据,已有超过500万人承诺投资逾9亿美元在1 300万个项目上,而其中43%的项目融资成功[10]。2012年获得最高资助的前50个项目,已有45个转型为企业化运作[11]。
截止2013年11月,美国有众筹融资平台344家,占全球数量的一半;英国有众筹平台87家,平台数目排在第二。最初的众筹模式,如果项目最终筹资成功、并运作成功,投资者获得的是产品或者服务等非金钱回报,即所谓的“产品众筹”,其实质类似于商品预售。随后,出现了以资金回报为目的的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获得资金,投资人通过获得公司股权收益得到回报,即“股权众筹”模式。无论商品众筹模式,还是股权众筹模式,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使得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能直接对接,绕开了金融中介机构。但是,金融中介在投融资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是否被众筹融资平台所替代,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P2P网贷指“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通常由具有资质的平台公司作为中介,借款人(或融资方)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或理财方)进行竞标向借直接借贷本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借贷方式,直到现在也大量存在于亲戚朋友之间,一般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但传统的民间直接借贷,一般局限于熟人之间,局限在一个较小的社会网络之内,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2005年,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
同时,不少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托管、风险备用金制度、分散投资和自动投标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机制。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出现爆发式的增长,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一些上市公司、以及各路民间资本都在大举抢占P2P网贷市场。截止2014年6月,国内P2P平台公司共1263家,2014年上半年的网贷成交总额为964.46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的成交总额,有效投资人数2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