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持业务优缺点(债权代持协议)

2023-05-29 2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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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3年的债市乱象整顿已有六年,相关硕鼠们的“后事”不断得以公布,为从业者敲响警钟。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文书,揭露了4名来自于证券、银行、保险的债券从业人员大肆利用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在这份近四万字的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相互串通、层层联络之下,凭借职务优势将单位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参与交易环节的券商和银行均超过20家,头部险企也有所参与。

随后,经济观察报独家证实,该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全称为《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7]302号)》(下称“302号文”)。1月4日晚,302号文由央行正式下发落地,意味着债券代持这一传统业务被正式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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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务 指 引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监管部门酝酿将“禁止任何线下债券交易行为”,并要求市场参与者实质大于形式,“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并且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其他规避监管的做法。


前述券商机构人士表示,2013年之前的丙类户代持,主要是涉及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这种债券代持交易是在机构和机构之间进行,并不涉及利益输送,只是单纯的代持。

债市“老鼠仓”主角——“丙类账户”

2008年9月26日,王晓勇以榆次农商行名义,以全价100.3656从恒丰银行买入面额3000万“08网新CP**”债券。后王晓勇将面额5000万的该笔债券委托长江证券买入并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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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也表示,由于债券代持行为的普遍存在,债券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交易杠杆率无法得到准确计量,相应风险无法做到合理把握,表面上整个债券市场杠杆率较低,但由于债券代持等线下实质加杠杆行为的存在,整个债券市场的真实杠杆率很有可能远远大于公开披露数据,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

3月1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金融业人士处获悉,去年底国海证券真假公章引发“代持门”后,“一行三会”已在联合酝酿对债券交易的监管进行升级,近期或有望出台统一的债券交易监管办法。

让与担保权人系东名册登记的股东,系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让与担保权人依法取得股权。

联系人:

一位债券交易员告诉中证君,甲、乙两类账户监管比较严格,因此在利用债券账户利益输送时交易对手方通常为丙类账户。

(2)强制执行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基于实际权利人为被执行财产的实质权利人,应当排除执行。

至于随着gh事件的后续发酵处理,会给代持业务本身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很难有明确具体的推论。而这一切,主要还是取决于监管层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粗略说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大体思路:

⑤最高人民法院释明观点:一概承认实际出资人排除执行的权利,则会让股权代持协议成为实践中规避执行、逃避义务的工具,导致被执行人无论是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持有人时,都无法执行的局面。

作者:piikee | 分类:股票新手入门 | 浏览:60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