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8日,徐州市财政局发文,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防范投资运营风险,对基金设立、运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汉坤 • 观点 | 资管产品中托管机构/代销机构的重大风险防范要点 — 涉金融争议解决系列之(三)
A企业有两个合伙人B和C,分别为登记注册在乙省和丙省的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分别为60%和40%。A企业2021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其中20%于当年分配。B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额,B企业2021年实现净利润164万元(假设该企业能准确核算收入费用,净利润中含A企业当年的利润分红12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C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赵某和孙某,赵某占70%份额,孙某占30%份额,C企业2019年实现净利润308万元(含A企业当年的利润分红)。假设不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其他因素,三家合伙企业均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四个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涉集资诈骗罪的案例,近年来,私募基金频频陷入“爆雷”危机,部分私募产品纷纷逾期,无法兑付,而经调查发现,相关部分项目产品在宣传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屡屡以背靠保底收益等为噱头以吸引投资者,极易产生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是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灾区”,在资金募集过程中任何不合规操作都可能会使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本案即使如此。从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本案恒某公司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亦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非法性”、“社会性”、“利诱性”以及“公开性”,这四项认定标准是私募基金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判断标准。
资管合同一般会对投资范围或/及标的性质、经营范围、运营情况、信用状况等予以约定或排除,如“用于投资国内优质股权私募基金”或“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等。因此,托管机构需谨慎核查投资标的是否符合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超出投资限制等。同时,对于合同未明确约定但按照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监督的事项,建议托管机构同样予以审查,如通过公开途径查询投资标的的性质、是否实际存续等。
那些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到年底分红的比例就应该是拿的最少的。虽然大家都是股东,但是每个人的能力和分工也不会相同,对公司的贡献值也肯定是不一样的,年终的分红就需要按照每个人的贡献和综合评定的价值来定收入。有的人能力强贡献大,那就拿的多一些。有些人能力弱贡献小马就应该拿的少一些。如果只是因为大家都是股东,旱涝保收吃大锅饭,那谁还愿意当那个老实人好好干活呢?
在推介和销售产品时,代销机构应根据产品或投资活动的风险,结合投资者的个人特点和一般社会大众的理解能力,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风险等内容。同时,代销机构,尤其是代销银行,应在营业场所设立销售专区并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14]。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