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一)率先推进飞机、船舶、汽车等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
(十四)强化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联动支撑作用。
一、大力推动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创新孵化
二、推进更深层次的投资自由化改革
三、支持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探索
四、打造国际产融合作示范区
五、提升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服务能级
六、建设京津冀协同开放的国际合作示范区
七、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
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一、构筑开放合作的先进制造研发和现代服务产业体系
二、打造陆海空联动的国际航运资源配置枢纽
争取设立中国(北方)航运交易市场。建立与仁川港、釜山港等周边重点港口常态化对标机制,进一步推出降费提效措施,提高港口国际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争取中国民航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航空器登记窗口,提供登记服务。加快中国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基地航空公司发展壮大,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支持新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线航班。争取扩大包括第五业务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支持开展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研究和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在东疆国际邮轮码头口岸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创建与邮轮国际配送业务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争取做实北方邮轮配送基地。支持天津港探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争取外资五星旗船舶和非五星旗船舶在天津港和其他国内港口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支持天津港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建设一站式信息化国际集拼箱物流中心,拓展集拼、保税堆存等服务。创新实施整船换装货物监管模式,允许整船换装“一换多”“多换一”“多换多”。
三、增强产业金融和创新金融的服务辐射功能
率先落实国家关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工作部署,取消或放宽外资股东、股比、经营年限、业务范围等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或合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业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创新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支持设立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咨询、引导、协调、撮合等全流程服务。争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航运保险机构。允许非投资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后,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境内新设、收购、兼并、重组等投资业务。允许境内外资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内不良资产处置,丰富境内金融债权处置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机构和就业的外籍人士以自有资金购买有价证券。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聘任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其境外职业经历可视同为相关任职要求。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办理境外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四、建设京津冀协同开放的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
五、建设高效透明法治规范的国际化营商环境